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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0)法保字第 07088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68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,報告檢察官。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
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列舉事實,立即報告。
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,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即通知原
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第 69 條
受保護管束人逃匿、死亡或復犯他罪時,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即報告檢察官。假釋中付保
護管束者,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,準用前項規定。
第 69- 1 條
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,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。檢察官應將執行
保護管束情形,連同執行書類,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;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,
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