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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43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9)法監字第 6346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51 條
對於受刑人應按季施行健康檢查,並得施種牛痘、注射血清等預防傳染病
必要之方法。
監獄得聘當地醫學專家協同策進監內衛生事宜,並得經由監所協進委員會
接受個人及團體贈助醫具、藥品。
第 58 條
受刑人現罹疾病,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,
或移送病監或醫院。
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,得先為前項處分,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。
保外醫治期間,不算入刑期之內。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,視為在監執行。
保外醫治,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。
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,得準用第一項、第三項及
第四項之規定。
羈押法 (民國 65 年 05 月 15 日) 非現行
第 22 條
被告現罹重病,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,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,應由所檢具診斷資
料,速轉該管法院裁定,或檢察官處理。
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,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,並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
官處理。
少年觀護所條例 (民國 69 年 07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31 條
被收容之少年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,認為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得
斟酌情形,報請該管推事或檢察官許可,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。
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緊急情形時,得先為前項處分,再行報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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