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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9)法律字第 18881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969 條
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
第 1072 條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
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