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上權人之工件物為建築物者,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,土地所 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從其訂定。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,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 之期限內,延長地上權之期間。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,不得請求前項之補 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