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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8)法檢字第 5114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保安處分之執行,檢察官應將受聲請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,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
,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。
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,於保安處分之執行,除感化教育外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