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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8)法律字第 88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1174 條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並以書
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