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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8)法保字第 6095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69 條
受保護管束人逃匿、死亡或復犯他罪時,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即報告檢察官。假釋中付保
護管束者,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,準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