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,以最近親屬為限,但有特別理由時,得許其與其他人之接見及 發受書信。
羈押被告,除本法有規定外,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、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,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