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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3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7)法監字第 9964 號
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(民國 77 年 04 月 20 日) 現行
第 2 條
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者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依左
列規定減刑:
一、甲類:
 (一)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。
 (二)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 (三)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。
二、乙類:
 (一)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。
 (二)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。
 (三)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。
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,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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