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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7)法檢字第 1215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49 條
公然聚眾,意圖為強暴脅迫,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,而不解散者,在場助勢 之人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;首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