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9.27 05:40
現在位置:
相關實務見解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發文字號:
(74)法律字第 055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
非現行
第 805 條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認領者,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,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,應將其物返還之。 前項情形,拾得人對於所有人,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