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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4)法律決字第 13982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
非現行
第 1063 條
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 前項推定,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。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