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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2)法檢字第 145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15 條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
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