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1)法律字第 14788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1073 條
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。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