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1)法律字第 11564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1074 條
有配偶者,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