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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14 16:0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監字第 4164 號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19 條
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,定其責任分數如左:
前項表列責任分數,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。
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,依其累犯次數,按第一項表列標準,每次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
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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