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 非現行 |
第 76 條 | 受刑人違背記律時,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:
一、訓誡。
二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。
三、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,每日以二小時為限。。
四、停止購買物品。
五、減少勞作金。
六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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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 非現行 |
第 69 條 |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,得斟酌情形,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。並不計算分數;其再違反紀律者
,得令降級。
前項停止進級期間,不得縮短刑期;受降級處分者,目當月起,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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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(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) 非現行 |
34 | 受懲罰之受刑人,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:
一、訓誡者,每次零.五分。
二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,每次零點五分。
三、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,每日零.五分。
四、停止購買物品者,每次一分。
五、減少勞作金者,每次一分。
六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,每日零.五分。
七、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,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。
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,不予扣減。受二種以上處分時,合併扣減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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