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律字第 8366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,適用之:
一、內亂罪。
二、外患罪。
三、偽造貨幣罪。
四、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。
五、第二百一十一條、第二百一十四條、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
    文罪。
六、鴉片罪。
七、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。
八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。
第 7 條
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,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
徒刑者,適用之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此限。
法務部組織法 (民國 69 年 06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7 條
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:
一、關於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。
二、關於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。
三、關於監所法規之研擬事項。
四、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、會、處、局、署之法規諮商事項。
五、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擬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。
六、關於鄉鎮調解業務之指導、監督事項。
七、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、整理、研究、編譯事項。
八、關於不屬其他各司、處、室之法律事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