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。
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 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五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失蹤滿三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