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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0)法律字第 996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03 條
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,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,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。 前項規定,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,而其代理人為之者,準用之。
第 104 條
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,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