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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4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律字第 658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第 992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,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
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。
第 999 條
當事人之一方,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他方請求賠償。
但他方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以受
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061 條
稱婚生子女者,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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