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,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。
當事人之一方,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他方請求賠償。 但他方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 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稱婚生子女者,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