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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0)法律字第 454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063 條
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 前項推定,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。但 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