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35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律司字第 304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07 條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
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
第 1129 條
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,由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
召集之。
第 1178 條
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,應將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事由,呈報法
院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。
前項一定期限,應在一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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