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 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
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,由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召集之。
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,應將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事由,呈報法 院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。 前項一定期限,應在一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