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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8)台函民字第 03795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685 條
合夥人之債權人,就該合夥人之股份,得聲請扣押。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
合夥人。
前項通知,有為該合夥人聲明退夥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