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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8)台函民字第 0976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111 條
禁治產之監護人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、配偶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。
四、家長。
五、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。
不能依其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,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