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0:3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7)台函民字第 0467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16 條
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所取得之財產,為其聯
合財產。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產,不在其內。
第 1017 條
聯合財產中,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
償取得之財產,為妻之原有財產,保有其所有權。
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,為夫所有。
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,其所有權歸屬於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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