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,應監禁於少年監。 監禁中滿十八歲,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,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。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,未滿二十歲者,依其身心發育狀況,認為必要時,得準用前二項之 規定。 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,應嚴為分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