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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6)台函民字第 1065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83 條
與左列親屬,不得結婚:
一、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。
二、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。但旁系血親,在八親等之外,
    旁系姻親,在五親等之外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,而在八親等以內者。但表兄弟姊妹,不在此限
    
。
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姻親關係消滅後,亦適用之。
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,
在收養關係終止後,亦適用之。
第 988 條
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:
一、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。
二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