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26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6)台函民字第 0406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第 992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,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
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。
第 1063 條
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
前項推定,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。但
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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