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權定有期限者,於期限屆滿後,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。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,經過二年,不以原典價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。
典權未定期限者,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,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 年不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