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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6)台函參字第 01895 號
懲治走私條例 (民國 58 年 11 月 11 日)
非現行
第 2 條
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出口逾公告數額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得併科七千元以下 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,由行政院依本條例專案指定公告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