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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5)台函監決字第 1023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93 條
受緩刑之宣告者,在緩刑期內,得付保護管束。 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前二項情形,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,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