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
未成年子女,因繼承、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,為其特有財產。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 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