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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5)台函民字第 0361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860 條
稱抵押權者,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。
第 861 條
抵押權所擔保者,為原債權、利息、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。但契 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