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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5)台函參字第 0361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07 條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
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