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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26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5)台函刑字第 160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
於行為人之法律。
保安處分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
處罰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者,免其刑之執
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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