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 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予以集體、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、
受刑人縮短刑期後,如工作成績低劣,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,按其情 節輕重,仍留外役監者,僅回復當月縮短之日數;被解送其他監獄者,其 逐月、逐級縮短之日數,應全部回復之。 前項處分,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,通知本人,並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備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