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36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4)台函民字第 086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50 條
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。
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:
一、變更章程。
二、任免董事。
三、監督董事職務之執行。
四、開除社員,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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