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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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4)台函民字第 086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50 條
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。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: 一、變更章程。 二、任免董事。 三、監督董事職務之執行。 四、開除社員,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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