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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4)台函民字第 0783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7 條
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同。
第 1083 條
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,回復其本姓,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。
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,不因此而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