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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4)台函民字第 0034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2 條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
女。
第 1073 條
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