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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3)台函監決字第 07341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)
非現行
第 37 條
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 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予以集體、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