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 效力。
典權定有期限者,於期限屆滿後,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。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,經過二年,不以原典價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