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,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,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。
稱抵押權者,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。
抵押權,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