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: 一、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。 二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。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,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。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