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3:2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1)台函民決字第 650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第 988 條
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:
一、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。
二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。
第 992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,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
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。
第 1065 條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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