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0.19 20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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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1)台函民決字第 445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373 條
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。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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