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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1)台函民決字第 445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73 條
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。但契約另
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