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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1)台函民決字第 178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004 條
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,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,選擇其一 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
第 1005 條
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 其夫妻財產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