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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32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1)台函刑字第 1113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68 條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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