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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0)台刑(四)字第 8329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56 年 08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52 條
實施強制工作處所,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,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。 強制工作處所,必要時,得呈准監督機關,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,公共或私設 之工場、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。